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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整治城区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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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1-08-31 14:15:33    来源:濮阳网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濮阳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天蓝水碧、优美洁净的城市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濮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违法排水排污行为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倾倒餐厨废弃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六、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者,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或自然水体排放污水或污染物。

            七、禁止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镇排水设施,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及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九、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排水户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十一、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整治工作。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违法排水行为,一经核实,将予适当奖励(金额为1000元~1万元),举报方式可拨打电话0393-12319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pypswfjb@126.com。

            十四、本通告适用于市城区内排水排污相关活动的整治。

            十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城市管理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濮阳市公安局

    2021年8月31日 


    责编:郭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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