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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措施》 全力保障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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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9-14 11:26:31    来源:濮阳日报    
          9月12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监督的六项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要求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化服务保障工作,严格落实两项评估测评、四方协议签订、加强巡查巡访、开展监护提醒、优化奖惩机制、引入社工服务等六项措施。
          加强精细化管理,做到及时认定。按照《措施》要求,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提交认定申请时,乡镇(街道)对其监护人进行监护能力评估,如评估均低于60分,建议更换监护人或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另行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申请机构集中养育。其完成认定后,县级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或村(居)儿童主任、8周岁以上儿童,必须在 10个工作日内签订《监护指导养育四方协议》,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推进精细化服务,做到有效监督。按照《措施》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情况定期开展巡查巡访,建立巡访记录和巡访档案。由市级民政部门安排部署巡查巡访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将巡查巡访纳入年度儿童督导员培训。县级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定期开展儿童主任培训,及时掌握监护人监护评估情况,健全巡查巡访指导抽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开展定期巡查巡访,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监护人履职尽责监督。村(居)儿童主任每月巡访一次,了解儿童及其家庭生活状况,发现监护人不履职尽责或遭遇突发、紧急、危险性问题或困难,及时对监护人进行劝诫,第一时间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报告。
          落实精准化保障,做到精准帮扶。按照《措施》要求,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边最近的人,应充分发挥好监护监督一线职能作用,及时发现报告、敢于吹哨。各级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发现其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及时对监护人发出提醒函,必要时可协同公安、妇联等部门对监护人依法采取训诫或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处罚措施;需要紧急带离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施临时监护。监护人累计被提醒五次或一年内被提醒三次的,或者出现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应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剥夺监护人监护资格,可另行裁定监护人或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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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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