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构建与省际毗邻城市人大协同监督机制,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依法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坚持平等协作,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形成监督合力;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区域协同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坚持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推动问题解决,提升监督效能。
《意见》明确了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协同监督平台,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开展联合监督活动,针对重点领域开展联合视察、调研,共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组织人大代表参与省际毗邻城市监督活动,增进交流。三是推动协同立法工作,加强立法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推动立法成果跨区域互认与执行。四是强化协同执法检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执法合力;加强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提升执法效率。
《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合作机制,签署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商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互访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三是开展联合活动,包括联合视察调研、协同立法、联合执法检查等。四是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包括共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强社会治理合作、促进文化交流融合等。五是强化组织保障,建立联络机制,确保合作工作有序开展。六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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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