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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纸检察建议终结“美颜灯”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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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7-10 09:09:36    来源:濮阳日报    
          “超市冷鲜柜中,在特殊灯光照射下,猪肉显得鲜嫩红润,可消费者买回家后,却发现色泽暗淡,烹饪后甚至有异味——这种让群众餐桌体验大打折扣的视觉偏差现象,其根源在于商超违规使用的‘生鲜灯’。”我是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关国志,作为一名公益诉讼检察官,守护公共利益是我的职责。今天要讲的,就是我和同事如何抽丝剥茧,协同政协力量,依法运用检察建议这把“手术刀”,精准切除这颗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食品安全的“毒瘤”,让生鲜食品在真实灯光下显露本色的故事。
          2024年10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金盾护航”政协委员工作室轮值委员马再蕊接到群众投诉:“在超市里看着很新鲜的肉,买回家就变样了。炒菜时有异味,孩子根本不吃。”马再蕊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辖区内多家商超、菜市场的肉类摊位都存在违规使用“生鲜灯”。这类低显色指数的红暖灯光,能掩盖肉类色泽暗淡、渗血水等品质问题,甚至能让变质肉类呈现出虚假的新鲜感,严重误导消费者选购。
          马再蕊将情况反馈给我。我们迅速组织政协委员进行梳理研判,初步认定,多家商超肉摊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侵害了群众公共利益,暴露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此开展法律监督。我将情况向检察长江艳伟汇报后,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经调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检察院同意,2024年10月18日正式立案调查。
          在我带领的办案组和马再蕊等政协委员共同努力下,精准锁定了辖区内12家大型商超、36家农贸市场的鲜肉、熟食区为违规使用“生鲜灯”的重灾区。检察技术人员利用专业设备检测灯具参数,政协委员则联动市场监管领域专家对数据进行解读分析,共同摸清了“生鲜灯”问题的全貌。调查发现,80%以上的违规商户是因对相关法规不了解,且缺乏有效监管所致。
          在掌握基本情况后,我从法律层面认定:商超和菜市场内的鲜肉销售者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违反该条款者,“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辖区部分商超违规使用“生鲜灯”,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确保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我和同事们积极走访卫生部门、律师、食品检测专家、市场监管专家,以及电力、灯具领域专家,请教相关专业知识。很快,一份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书起草完成。起草过程中,政协委员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等角度建言献策,进一步完善了建议内容。2024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4天后,我代表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对县域内商场、超市“生鲜灯”问题强化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加强诚信经营及法规宣传,对违规商户进行法规普及与整改指导。
          2024年12月1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作出书面回函。报告显示,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68人次,检查食品经营主体489户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26家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依法作出警告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截至报告时,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此外,该局还联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对辖区内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鲜肉销售区域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了“生鲜灯”使用规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诚信经营专题培训。
          收到回函后,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部分县政协委员组成专项监督组开展实地回访。通过现场检查、随机访谈消费者等方式核实,确认县域范围内违规使用“生鲜灯”现象已全面整改到位。数据显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较整治前提升30%,相关投诉量同比下降40%。关国志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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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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