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增加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伤残津贴:伤残一级增加150元、伤残二级增加140元、伤残三级增加130元、伤残四级增加120元、伤残五级增加110元、伤残六级增加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伤残津贴最低标准:3209元/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核定,即3566元、2853元、2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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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